各潜在供应商:
******医院康养综合楼建设项目(五峰民族医药科普中心建设项目)-室内设备设施(项目编号:WFZ0677-202401-01H)于2024年11月15日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在网上截止提问时间内我们收到潜在供应商以下疑问,现针对疑问内容回复如下:
疑问1:第四章评审内容及标准商务评议“企业认证”3分: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括:办公家具、钢制家具、木制家具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售后服务)。这些认证证书只有生产厂家才具备,但本项目并未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限制。请问经销商在有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制造厂家授权情况下,提供厂家的相关认证证书能否得分?还是必须要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证书才能得分,本项目希望投标人是制造商?
回复:投标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备的相关证书即可。
疑问2:评审内容及标准技术评议“技术要求”30分:投标产品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得30分,关键技术条款(即“★号条款”)。具体★号条款如下:“符合GB/T3324-2017、GB/T35607-2017标准。检测项包含: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3mg/m3”。国家关于家具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两项参数的检测依据不只有GB/T3324-2017、GB/T35607-2017两项标准,每个生产厂家在检测时参引的标准不同,因而出具报告的检测依据不同。请问检测依据不同,但检测指标和数据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是否视同响应得分?
回复:所投产品“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3mg/m3”两项参数的检测指标和数据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即可视同响应文件要求。
疑问3:招标文件技术评议部分关于满足产品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得30分,关键技术条款(即“★号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每1条扣3分;未标“★”参数负偏离或不响应,每1条扣1分,扣完为止。本次采购项目关键技术“★号条款”的产品,材质和环保要求类同,每个厂家在出具成品检测报告时,对每种产品称谓的理解不同,产品报告名称不完全一致,建议技术评议关于技术要求得分项注明“提供检测报告名称不同,但符合产品材质要求且功能相同的,可以得分”。
回复:提供检测报告名称不同,但所投产品的材质、检测指标和数据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可以得分。
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答疑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答疑公告内容为准。
采购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医院
联系人:杨子军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古潭路25号
采购代理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余寒松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五峰渔洋关镇后河大道******服务中心三楼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