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异议部分:
1、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款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及第2.2.2(2)款综合评审企业类似业绩在满足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即计入资格审查的业绩不重复计分),“投标人提供的企业类似业绩”同在“资格评审标准中提供的投标人业绩”一致时,重复的业绩是否在综合评审企业类似业绩评分中不计分,即“计入资格审查的业绩不重复计分”?还是“投标人提供的企业类似业绩”同在“资格评审标准中提供的投标人业绩”同一项业绩,给予每提供一项得5分,即计入资格审查的业绩,在综合评审企业类似业绩中提供的同一业绩,可以正常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业绩在综合评审中不再计分。
2、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2)款项目专业监理类似业绩 ⑴项目专业监理类似业绩:以项目专业监理身份承担过(在建或已完成)公共场馆类建筑工程【包括大剧院、歌剧院、音乐厅、文化中心(含剧院)、艺术中心(含剧院)等剧院或含剧院类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每人提供一项得2分(即不少于5人提供),最多得2分。是指每人提供一项,5人都要提供,得2分;还是每人提供一项得2分,5人中任意1人提供相关业绩即可得2分; ⑵证明材料:(在建项目以监理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上传中标通知书(如有)及监理合同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已完成项目以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须上传中标通知书(如有)、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的以上证明材料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若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评委不予采信。 实际项目监理工作过程中,项目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均不体现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即无法体现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该如何证明?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为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
答:①指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分别从事舞台机械、座椅系统;舞台灯光系统;音视频系统;声学及声学装修系统;舞台智能化控制系统工程的专业监理(不少于5个人)以专业监理的身份近五年(以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来,承担过(在建或已完成)公共场馆类建筑工程【包 括大剧院、歌剧院、音乐厅、 文化中心(含剧院)、艺术中心(含剧院)等剧院或含剧院类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每人提供一项,不少于5人都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达到上述要求即得2分,否则不得分;②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澄清部分:
1、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监理费报价折扣不得高于80%。
2、 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本次澄清答疑时上传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按时下载并严格按照此次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本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3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