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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昆生环评记〔2024〕2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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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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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李燕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环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374
信用编号:bh014805
******有限公司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方便食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告表》选用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数据远小于实际检测结果,又未说明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数据来源及相关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之规定,我局对李燕作出如下失信扣分决定:
失信记分5分。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行政中心4号楼3楼334
联系电话:******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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