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发改环资〔2024〕161号
市项目谋划推进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发改委关于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行使节能行政执法的通知》(宜发改环资〔2021〕21号)同时废止。
******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宜昌市项目谋划推进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委托宜昌市项目谋划推进中心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事项
(一)协助市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方)对用能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市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和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能单位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制度、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制度、节能审查意见、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筹全市节能监察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节能监察(测)机构开展节能执法活动及组织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八)受理全市违法、违规用能案件的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九)承担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二、委托执法范围
宜昌市行政区域内。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超出委托的权限的范围执法,或将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或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相关事项
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收缴的罚款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宜昌市项目谋划推进中心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