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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昆生环评记〔2024〕4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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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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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韩志敏
环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8
信用编号:bh055519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一、 当事人失信行为事实
******有限公司编制年生产8万吨肥料项目环评借用环评工程师韩志敏(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8,信用编号:bh055519)资质编制该项目。工程师韩志敏未到项目现场,未全程参与该文本编制。
二、 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处理内容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向你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事先告知书》(昆生环评告〔2024〕3号),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相关依据。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失信记分2分。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楼334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黄红超
联系电话:0871—******
邮政编码:6500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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