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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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27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评标办法 | yichangJSGCTY_ZHPGFHJ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有限责任公司采购10辆无站立区纯电动公交车第1次澄清修改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一、提问部分 提问:1.根据《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要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不再对新能源汽车实施购置补贴,因此2023年以后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工信部不再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信部发布自2024年1月起陆续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不再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因此2024年以后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符合免税政策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只能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根据以上两项政策要求,我司认为,贵司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合理,限制了行业内2023年以后申报公告的产品参加投标的权利,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回复:现修改为“所投车型必须符合国家新能源相关政策,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 二、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并严格按照此次发布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投标人未及时获取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7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文件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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